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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递标准及邮务查询

赔偿事项

急件遗失、损毁或延误的赔偿责任

  • 所有特快专递急件均是依据邮政署条例及按此条例制定的规例及规则获得投寄。
  • "派递"是指通常向收件人派递邮包的方式。
  • 特快专递急件如有下列遗失、损毁或派递延误的情况,均可获得特别补偿:
    1. 若特快专递急件在投寄后全件遗失或损毁*,又或较香港邮政特快专递网页於投寄日所列出的该目的地的派递标准延误一日或以上,则已付邮资可获全数发还。
    2. 若索偿人可向香港邮政署长证明因特快专递急件遗失、损毁或派递延误*七个工作天或以上(以目的地工作日计算)而蒙受直接损失,则可获最高1,500元损失赔偿。补偿额皆按投寄证明书内填报的价值或最高港币1,500元(以较低者为准)。索偿人必须提供有关单据以证明投寄物品的价值。如投寄证明书没有指明货币,则填报的价值将以港币计值。

*但在下列情况下,寄件人将不会获得赔偿或退回收费:

  1. 因清关引致延误或没收(清关时间以整天计算)。就清关事宜,当地海关只会与收件人联络交待清关进展
  2. 不妥善的包装引致急件的延误或损毁
  3. 寄往以下任何一个目的地者: 亚美利亚、吉尔吉斯、马其顿、摩尔多瓦、蒙古、土库曼、乌兹别克
  4. 因地址错误或不完整而引致派递延误或无法派递
  5. 寄件人填写不明确的资料(例如只填写样版、商品而未有更详细的资料),申报不真实或有欠明确的资料而导致派递代理未能报关,急件被海关没收或扣查。
  6. 寄件人於投寄时未有提供有关目的地出入口规例所需要的文件而导致急件被海关退回或没收
  7. 因天灾、政治因素、工潮、核爆或战争而引致的延误、损失或破坏
  8. 因货件内载有於特快专递投寄指南第2部及第4部注明的禁寄物品
  9. 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或未派退件等乃投寄后之额外服务,若因此而引致之派递延误及/或未能完成此额外服务

其他

  • 任何目的地海关当局按当地海关法执法时,香港邮政或有关目的地邮政机关均无法影响其运作。
  • 根据各国邮政机关惯常做法,派递人员不会在派送邮件前致电收件人,并且只会提供一次派件至收件地址的服务。如收件地址无人接收邮件,派递人员会留下通知卡,以便收件人往指定邮政局领件。
  • 特快专递急件查询需於投寄日起计三个月内提出,而回覆查询所需时间与具体资料内容,则视乎目的地邮政机关所作的回应。
  • 查阅邮政指南可浏览香港邮政网页或向各邮政局职员垂询。
  • 索取派递收条副本只适用於特殊个案,如收件人提供书面声明表示没有收取该份特快专递急件。
最后修改日期 : 2012年2月27日